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形成的財產和權益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1、遵從約定,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後財產約定(比如AA制);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沒有財產特別約定時,夫妻共同財產各佔50%;
3、兼顧弱者和婦女權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離婚後生活有困難;一方身體患有疾病;離婚是由於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該方有過錯,相對而言,對方就屬弱者;離婚是由於男方的暴力行為所致,女方即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時,則在分割財產時,以平均分配為基礎適當向弱者傾斜;
4、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時,該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離婚房子財產可以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可以請求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
(1)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
(2)男女平等原則。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4)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
(5)有利生產與方便生活原則。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父母離婚的並不影響孩子名下的財產歸屬,該部分財產仍然屬於孩子所有,財產登記在孩子的名下,其所有權是屬於孩子,而不是離婚的父母。
離婚的夫妻屬於非物權人,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後,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繼續以孩子法定監護人的身份替孩子管理名下的財產,直至到成年。
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只能處分對 ...
夫妻離婚後財產分割的進行是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 ...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 ...
夫妻離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允許,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離婚協議的按照離婚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時,有證據證明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的,仍然歸原所有人;無證據證明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原則上一人一半。但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
一方如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另外一方要對其進行幫助。一 ...
離婚時個人財產一般按照歸各自所有的原則處理,不會參與財產分配。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夫妻離婚爭取財產的法律規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