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農村房屋的分割:如果屬於共同財產那麼預設是平分,離婚時屬於一方婚前財產的離婚後仍歸一方所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有夫妻雙方協商進行分割,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離婚農村房屋的分割:如果屬於共同財產那麼預設是平分,離婚時屬於一方婚前財產的離婚後仍歸一方所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有夫妻雙方協商進行分割,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以一方名義所負的債務如果能證明約定個人債務或者能證明屬於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可以不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離婚的,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的分割辦法是:
1、首先,夫妻的共有房產有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