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員不僅會受到查封、凍結財務等懲罰,還有對其子女有一定的影響。
失信人員對子女的影響如下:
1、限制子女出國留學。
2、限制子女考公務員,在報考時會被限制無法正常參加考試。
3、限制子女就讀消費高的私立學校。
4、限制子女找工作,在工作要查徵信時,發現是失信人員的子女求職會被拒絕。
失信人員不僅會受到查封、凍結財務等懲罰,還有對其子女有一定的影響。
失信人員對子女的影響如下:
1、限制子女出國留學。
2、限制子女考公務員,在報考時會被限制無法正常參加考試。
3、限制子女就讀消費高的私立學校。
4、限制子女找工作,在工作要查徵信時,發現是失信人員的子女求職會被拒絕。
失信人員對其子女的限制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可以看出失信人員對子女的影響也是很大的,比如:1、限制子女出國留學;2、限制子女考公務員,在報考時會被限制無法正常參加考試;3、限制子女就讀消費高的私立學校;4、限制子女找工作,在工作要查徵信時,發現是失信人員的子女求職會被拒絕。
沒有時限限制,不執行判決,不會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一般為兩年。具體如下: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也就是如果存在以上這五種情形之一,納入失信名單的時間為兩年,但被執行人存在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因此,納入失信名單的時間也可能是3年、4年和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