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4、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1、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4、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是二十四個月即兩年時間。
失業金的領取的部分規定如下:累計交納滿一年不足兩年的時間的,可以領取到三個月的失業金,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即兩年時間。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如下: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是:
1、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4、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