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金沒有什麼不良後果。失業金是給予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一旦失業人員重新找到工作,便不能再領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領取失業金沒有什麼不良後果。失業金是給予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一旦失業人員重新找到工作,便不能再領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1、對退休金的影響:領取失業金對退休金的影響是比較大的,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是不能參加養老保險的。由於養老保險是多繳多得的原則,不能繳納養老保險退休金必然也會縮水的。
2、對後續工作的影響:想要領取失業金,使用者則需要在離職證明上註明是非個人意願,這會在檔案上面留有記錄,對以後找工作可能會造成影響。如果是因為自己辭職或者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
3、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是萬事都具有雙面性,失業金既然能保障失業者的金生活,自然也是具有上文描寫的弊端的。是否要領取,需要使用者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選擇。
失業金領取後沒有什麼影響。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