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把醫療事故劃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1)醫療事故等級;
(2)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3)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鑑定分級標準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醫療責任事故等級的劃分,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醫療事故鑑定機構的分級是
1、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2、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法律依據】
根 ...
一、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
二、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的;
三、法院要求鑑定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 ...
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訴訟中可供參考的證據。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
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以收取鑑定費用。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 ...
醫療事故鑑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可以採取的補救措施是: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 ...
醫療過錯鑑定的時間: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的時間要根據法院技術室的案件數量多少及鑑定機構的案件數量確定,法律規定的是鑑定機構接收委託後需在45日內出具鑑定報告,但基本沒有這麼快。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作出鑑定結論的時限是45日。這個期限是從醫學會收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 ...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
醫療事故鑑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