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民間借貸與詐騙行為的方式是二者主觀意圖上不同,民間借貸行為的借款人沒有將借款據為己有的意圖,有明確的還款目的及還款行為;詐騙行為人主觀上就是想將錢款佔為己有,自始至終就沒有還款目的。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區分民間借貸與詐騙行為的方式是二者主觀意圖上不同,民間借貸行為的借款人沒有將借款據為己有的意圖,有明確的還款目的及還款行為;詐騙行為人主觀上就是想將錢款佔為己有,自始至終就沒有還款目的。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民事借貸,是指因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屬於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把握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犯罪的界分,要堅持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形式標準,更要堅持實質標準:
一是看吸收存款的目的是否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如果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即使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但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不應作為犯罪處理或免於刑事處罰;
二是非法集資的物件具有不特定性,對其理解不應僅限於人數的多寡,而應取決於集資物件的社會影響力。因為,金融系統的風險性與參與者的社會網路廣度、影響力是成正比關係;
三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本質是危及金融安全、擾亂金融秩序,這也是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最實質性的區分標準。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