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血親關係,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
法律是沒有規定怎麼斷絕父子關係的,而且斷絕親子關係只是個人行為,不受到法律保護的。
2、法律上可以解除的父母子女關係:
(1)子女被他人收養,則父母子女的關係依法消除。
(2)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是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結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離婚而解除。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111條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
1、自然血親關係,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
法律是沒有規定怎麼斷絕父子關係的,而且斷絕親子關係只是個人行為,不受到法律保護的。
2、法律上可以解除的父母子女關係:
(1)子女被他人收養,則父母子女的關係依法消除。
(2)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是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結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離婚而解除。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111條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
在法律上,親生父子是不能斷絕父子關係的,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允許子女與父母斷絕關係。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父子關係不能斷絕。父母和子女關係是一種血親關係,血親關係多因血緣關係而形成,血緣關係不能透過法律或其他手段人為加以解除。因此,斷絕父子關係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