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降低假離婚的法律風險的方式是:
1、明確雙方簽訂該離婚協議是否是為了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還是為了規避限購政策;
2、看離婚而簽訂的離婚協議關於財產和撫養權方面的約定對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
3、是否明確離婚後取得財產的權屬。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有效降低假離婚的法律風險的方式是:
1、明確雙方簽訂該離婚協議是否是為了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還是為了規避限購政策;
2、看離婚而簽訂的離婚協議關於財產和撫養權方面的約定對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
3、是否明確離婚後取得財產的權屬。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有下列風險:
1、共同財產可能變成一方的婚前財產。
2、有些“假離婚”者本來已經約定,在實現不正當目的之後再行復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假離婚”一般採取協議離婚的方式,但也不排除當事人為了達到逼真”的效果採取訴訟離婚的手段。
2、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旦領取結婚證後,他們的婚姻即告解除,雙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關係,不再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均取得再婚的權利。因為婚姻的登記行為具有公示效力,無論其離婚登記是否屬於自願和是否具有離婚的真實意願,其離婚行為都屬有效。
3、假離婚”後,一方如不同意復婚的,財產分割部分也不能反悔;假離婚時協議歸於一方的財產,復婚後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
4、復婚後,一方購買的房產歸屬,要看具體情況,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復婚前拿到產證的,則房子歸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復婚後共同還貸,權利也歸產權登記一方,但要補償對方。
5、雙方約定的假離婚協議”沒有法律效力。有的當事人會在協商假離婚時籤一份假離婚協議”,載明雙方是假離婚,離婚期間所買的房產仍屬於共同財產。如果有這樣的協議,也無法規避法律風險,因為該協議本身會被認定無效,而不能約束任何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