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
第一,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
第二,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第三,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27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
第一,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
第二,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第三,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27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在確定管轄法院時,運輸合同履行地應為運輸始發地、目的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履行方式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以何種形式來履行義務。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運輸方式、交貨方式、結算方式等。
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約定或者是合同性質來確定,不同性質、內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根據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義務人必須首先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履行。如果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仍然無法確定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