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方式有:
1、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
2、過失性辭退和非過失辭退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3、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餘職工辭職導致勞動關係解除。
4、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5、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係的自然解除。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與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方式有:
1、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
2、過失性辭退和非過失辭退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3、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餘職工辭職導致勞動關係解除。
4、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5、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係的自然解除。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專案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解除勞動關係人員應憑《養老保險關係接續卡》和《失業證》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接續手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繳納手續。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