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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多份遺囑的效力

如何認定多份遺囑的效力

  如果立遺囑人立有多分遺囑(公證遺囑除外),內容相牴觸的,則以最後所立的遺囑內容為準。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則最終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多份遺囑時哪個效力最高

  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並於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公證遺囑的效力更高。

  《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多份遺囑以哪份有效

  首先,要考慮這麼多份遺囑在形式和內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條件,是否為有效遺囑。

  其次,要考慮各份遺囑之間是否存在衝突。如果多份遺囑內容並不牴觸,則各個遺囑分別發生其效力。

  最後,如果多份遺囑內容相牴觸,有公證遺囑的,公證遺囑具有高於其他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按照公證遺囑進行處理。

  在沒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由此可見,在多份遺囑效力強弱一致的情況下,訂立在後的遺囑效力優於訂立在前的遺囑效力。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立有遺囑時哪一有效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牴觸的遺囑,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我國《民法典》取消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並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法律依據】   《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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