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指的是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婚前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1、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一方婚前財產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3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指的是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婚前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1、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一方婚前財產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3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二婚離婚婚前財產的認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
婚前財產的認定標準是: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4、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
5、遺囑或贈與合同或者協議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