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對格式條款有爭議的可以根據下列方法認定:
1、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2、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3、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498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根據法律規定,對格式條款有爭議的可以根據下列方法認定:
1、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2、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3、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498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該條規定了提供方的一般義務,並規定了提供方對免責格式條款的“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39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