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糾紛責任認定,具體如下:
1、工程質量責任由承包方承擔的一般原則: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就建設方與承包方及建築施工方而言,其責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擔。根據《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2、工程質量責任由發包方承擔的例外情況: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糾紛責任認定,具體如下:
1、工程質量責任由承包方承擔的一般原則: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就建設方與承包方及建築施工方而言,其責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擔。根據《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2、工程質量責任由發包方承擔的例外情況: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隱蔽工程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承擔返工責任,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一)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規範標準組織施工。未經設計單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在施工中,施工單位不得偷工減料,不使用不符合設計和強制性技術標準要求的產品,不使用未經檢驗和試驗或檢驗和試驗不合格的產品。
(二)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三)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築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築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