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特殊交通肇事逃逸認定如下: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行為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3)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4)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5)行為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6)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因逃逸緻使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逃逸人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的認定結果是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屬於意外事故的,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逃逸方有安全違法行為或駕駛有錯誤,他方沒有過錯,逃逸方負全責。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第3項、第2款,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仍然按交通肇事罪判處,只是可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 ...
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是:
1、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2、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3、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4、客觀方面是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
認定條件:
首先,認定逃逸存在一個前提條件,即行為人對肇事事故應是明知的。如果行為人對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駕車繼續行使,主觀上沒有惡性。在這種情況下, ...
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後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構成自首,但應以“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法定刑為基準,對其自首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
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後投案自首情節為:
1、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並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2、逃逸人委託他人或打電話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並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 ...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九十四條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常見認定情形有: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