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備案的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但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後另行補充或是變更離婚協議的內容。
雙方還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此時離婚協議還沒有生效,此前雙方可以將之前寫的離婚協議作廢或修改後備案。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已經備案的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但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後另行補充或是變更離婚協議的內容。
雙方還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此時離婚協議還沒有生效,此前雙方可以將之前寫的離婚協議作廢或修改後備案。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協議在離婚登記後是不允許隨意變更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離婚協議書能反悔,但是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透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變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於“離婚協議變更撫養權要什麼手續”等相關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