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離婚協議書在離婚後一年內可以起訴變更。
《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更改離婚協議):欺詐、脅迫。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獲支援,因為顯失公平不是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由。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更改離婚協議):欺詐、脅迫。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獲支援,因為顯失公平不是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由。
離婚協議能否將財產寫給孩子,是可以的。協議是雙方自願的,只是孩子未成年時可能要由孩子監護人代為保管。只要財產是夫妻兩人共有合法財產,夫妻倆就有處置這些財產的權利。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如果是籤離婚協議書後在一年內反悔的可以起訴,讓法院請求變更。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不可以。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探望權從法理上看,它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規定探望權的意義則在於:保證非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於彌合因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 ...
離婚後可以變更孩子撫養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
離婚協議不可以透過民政局更改。當事人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的,當事人對離婚協議書內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更改。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書,必要時可以到公證機關對新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或向法院申請變更離婚協議。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八條, ...
協議離婚後撫養費能變更。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子女有法律規定的情形要求增加撫育費的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 ...
在出現以下的情況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費:1、原定撫育費數額已經不足以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突發情況的。但是僅僅有這些條件還是不夠的,只有在另外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給付能力時,法院才會真正支援。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7條規定 ...
已經備案的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但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後另行補充或是變更離婚協議的內容。
雙方還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此時離婚協議還沒有生效,此前雙方可以將之前寫的離婚協議作廢或修改後備案。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 ...
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透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變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