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離婚後子女撫育費能否變更

離婚後子女撫育費能否變更

  在出現以下的情況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費:1、原定撫育費數額已經不足以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突發情況的。但是僅僅有這些條件還是不夠的,只有在另外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給付能力時,法院才會真正支援。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後子女撫育費如何給付

  離婚後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離婚後怎麼增加子女撫育費

  (1)變更子女撫育費,應另行起訴:變更子女撫育費,不涉及原離婚協議或判決,所以,應另行起訴。

  (2)符合法定事由,法院應予支援。

  變更撫育費必須有法定事由,法院才能給予支援。其法定事由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

  ②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原定數額的;

  ③有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增加的。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離婚子女變更姓氏有哪些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同時《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   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

離婚子女撫養費支付標準是多少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父母離婚後子女的撫養費是由雙方共同協商確定的,影響撫養費給付的因素包括給付人收入、孩子的需求等。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 ...

怎樣公證離婚子女撫養權

  雙方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手續,不得委託他人辦理。由於雙方當事人對被撫養的孩子有特定的人身利益,公證處的公證人員根據《公證程式規則》的規定,要求雙方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手續,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辦理公證時,雙方要對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支付等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子女撫養協議》,待公證員審查 ...

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是: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法律規定情形的,可隨父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法律規定情形的,可予優先考慮;   4、 ...

離婚子女撫養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二)2週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隨母方生活;   (三)2週歲以上10週歲以下的子女,由父母雙方協商決定子女歸哪一方撫養,如果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本著照顧子女利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四)對10週歲以上的孩子,應當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決定。   【法律 ...

離婚子女生活費包括哪些

  離婚後子女生活費包括孩子日常生活需要的費用、用於孩子教育的費用、醫療費。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的,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

離婚子女撫養費有何規定

  1、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