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工程欠款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追工程欠款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設工程中,發包方不按合同或結算報告支付工程款,導致拖欠承包方工程,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債務。
工程欠款起訴狀首先寫明標題欠條起訴狀,其次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身份證號等資訊,以及訴訟請求和事實與理由,最後,寫明受訴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原告的姓名以及起訴時間。
注意證據的收集、訴訟時效不應忽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工程欠款糾紛訴訟時效最長是二十年,工程欠款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拖欠行為起算。我國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可以透過一定的主張權利行為得以中斷,中斷後訴訟時效可以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