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登記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至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但是,辦理離婚登記的,雙方必須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而不能在異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若雙方選擇訴訟離婚的,只要夫妻雙方在異地工作生活滿一年以上,完全可以向工作、生活所在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登記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至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但是,辦理離婚登記的,雙方必須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而不能在異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若雙方選擇訴訟離婚的,只要夫妻雙方在異地工作生活滿一年以上,完全可以向工作、生活所在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女方不同意離婚男方能離,但是需要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且女方沒有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雙方都同意離婚,雙方都帶上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簽訂離婚協議,到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有一方不同意或無法達成離婚協議,只能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