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在於:
1、在僱傭合同中,受僱傭的人提供勞務或服務,必須嚴格按照僱主的要求;而委託合同中,受託人有自己的主動權,並可以自己的名義,發揮主觀能動性,完成委託事務。
2、在僱傭合同中,完成的勞務是確定的;而委託合同中,委託事務是確定的,受託人如何去完成,具有一定的酌情處理權。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區別在於:
1、在僱傭合同中,受僱傭的人提供勞務或服務,必須嚴格按照僱主的要求;而委託合同中,受託人有自己的主動權,並可以自己的名義,發揮主觀能動性,完成委託事務。
2、在僱傭合同中,完成的勞務是確定的;而委託合同中,委託事務是確定的,受託人如何去完成,具有一定的酌情處理權。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僱傭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主要有:
1、主體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僱傭合同對此沒有限制,且僱員不成為僱主的成員。
2、國家干預的力度不同。
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雙方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
3、爭議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
4、性質不同。
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對僱傭合同和勞務合同的事項都進行了規定。
區別在於勞動合同直接對合同簽訂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產生法律效力,集體合同一般適用於用人單位和其單位所有的勞動者。
集體合同一般是對勞動合同的補充,兩者一般相輔相成,共同作為維護勞動者相關勞動權益的書面憑據。
原則上發生勞動爭議,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約定不一致,勞動合同的約定高於集體合同的約定,當然集體合同的約定明顯有利於勞動者的,勞動者請求適用集體合同的話,一般也會得到仲裁和法院支援。
勞動合同主要是對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崗位、薪資、工作地點等條件的約定,而集體合同是對勞動合同的補充,偏向於對勞動保障、工作環境、福利待遇等條件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