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權探視協議並不需要的公證,只要雙方協商確定,簽字即可。公證只是為了更具有法律說服力。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子女撫養權探視協議並不需要的公證,只要雙方協商確定,簽字即可。公證只是為了更具有法律說服力。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若雙方都同意變更撫養權,雙方可以簽訂一個變更協議,表明變更的事實就行了,雙方簽字就有效了,變更撫養權協議不需要公證。但公證可以讓變更撫養權協議更有法律效力,雙方可以透過辦理變更撫養權協議公證來變更變更撫養權公證,辦理該公證必須由被撫養人父母雙方申請。辦理該公證時,雙方必須提交如下材料:(1)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離婚協議;(2)小孩的戶口簿、出生證;(3)草擬好的變更撫養權協議書。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離婚協議書寫放棄探視孩子,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放棄探視權並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撫養義務。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民法典》於2021年1月1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