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在懷孕期間,孕婦被用人單位辭退的,那麼該孕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以下的賠償:1、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該賠償金相當於兩倍的經濟補償金,通常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2、如果單位是在產假前辭退了孕婦,那要支付產假工資,即為產假天數乘以津貼或工資。
法律依據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在懷孕期間,孕婦被用人單位辭退的,那麼該孕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以下的賠償:1、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該賠償金相當於兩倍的經濟補償金,通常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2、如果單位是在產假前辭退了孕婦,那要支付產假工資,即為產假天數乘以津貼或工資。
法律依據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孕期被辭退賠償標準為:1、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主要是按照孕期的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如果單位在產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那麼向孕期的職工支付產假工資,具體為產假天數乘以津貼或工資。
法律依據: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定,賠償是不一樣的,具體可以參考以下內容:
1、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員工,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且以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2、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剋扣工資等違法原因,每工作一年公司補償一個月工資;
3、若公司有少發或不發加班工資的情況,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每工作一年公司補償一個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