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離婚管轄的規定,離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這是由於我國的離婚管轄一般採取“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也就是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離婚管轄的法院。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也就是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也就是離開戶口所在地到起訴時已經連續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按照我國離婚管轄的規定,離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這是由於我國的離婚管轄一般採取“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也就是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離婚管轄的法院。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也就是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也就是離開戶口所在地到起訴時已經連續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之時孩子的撫養權歸哪一方:兩歲以下一般跟隨母親,兩歲以上的孩子,原則上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非婚生子女不足兩週歲的以母親撫養為原則;兩週歲以上的,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十週歲以上的孩子,法院會參考孩子的意見。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