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無效需要起訴,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應當收取訴訟費用。行政訴訟費用一般由敗訴方當事人承擔。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宣告婚姻無效需要起訴,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應當收取訴訟費用。行政訴訟費用一般由敗訴方當事人承擔。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一)關於婚姻無效的宣告程式,婚姻無效是法律上的無效,不產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經過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該婚姻永遠不會得到認可。
(二)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無效為宣告無效,須經法院判決。因而婚姻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欲主張婚姻無效,應由請求權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三)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宣告婚姻無效。有關婚姻效力無效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上訴或申訴,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不能宣告婚姻無效的情況有:
1、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婚後已經治癒的。
2、結婚時,未達法定婚齡,但一方申請時,已達法定婚齡的。
3、無效婚姻請求權的行使期間屆滿。如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五條:對婚姻關係當事人死亡後,人民法院對申請宣告婚姻關係無效的權利期間規定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期間屆滿時,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以該婚姻關係屬於《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婚姻無效情形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又如受脅迫的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申請人超過一年申請的,其撤銷權消滅,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根據《婚姻法》規定,依法收養的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