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證據是指以實物形態存在的各種資產的證據;言詞證據又稱“人證”或“人的證據”。是指以言詞形式提供的證據。
性質不同,表現形式不同,效力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規定:“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檔案隨案移送。”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實物證據是指以實物形態存在的各種資產的證據;言詞證據又稱“人證”或“人的證據”。是指以言詞形式提供的證據。
性質不同,表現形式不同,效力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規定:“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檔案隨案移送。”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實物證據和口頭證據的區別是:
一,適用範圍不同,口頭證據規則是合同相對性在證據法上的反映,其條件是必須與合同相對性、最佳證據規則及禁反言規則相一致,所以,有人認為它首先是合同法內容,即“口頭證據規則系契約法中之實體法,而非如字面上所顯示有關證據方面之“證據法”。二,整體不同,三,適用效力不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強姦罪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區別在於:
1、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是否具有直接性;
2、取證的難易程度不同;
3、對於其他證據的依賴性不同;
4、證明過程的複雜程度不同。
【法律依據】
《刑法》第236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