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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處罰不服如何申請複議

對交通處罰不服如何申請複議

  1、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2、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九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處罰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在行政機關做出處罰決定後60日內,並規定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計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其侵犯合法權益的行政處罰,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

  提起申請複議,當事人需要準備行政複議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駕駛證、行駛證,並攜帶公安機關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公安機關強制措施憑證》影印件,如果當事人無法前往,還需要提交一份《委託代理授權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額的3%收取滯納金。所以車主在收到交通罰單對處罰有異議並提起復議的時候,一定要先繳納違法罰款,否則會被收取滯納金,而複議成功後罰款會被退回。

對公安處罰不服怎麼辦

  對公安處罰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起訴時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2、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交通違法如何申請複議

  交通違章申請複議的申請辦法,根據交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有異議的,需攜帶車輛行駛證駕駛證等相關證件及其影印件及違法資訊採集的交管部門申請複核,具體受理複核申請的交管部門已處罰決定書上的通知內容為準。   【法律依據】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被申請 ...

交警處罰不服可進行申辯嗎

  對交警處罰不服可進行申辯。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

交警處罰有異議如何申請複議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 ...

交警認定書不服是否要申請複議

  對交警的責任認定書不服的,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而不是行政複議。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 ...

輕傷鑑定不服申請

  向原作出鑑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要求重新鑑定的申請,他們會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如果不服公安機關的鑑定,決定起訴後,在訴前、訴中都可以到法院申請做司法鑑定。重新鑑定是需要有合理理由支援的,把你認為的合理理由列出來,再進行申請就可以。比如,鑑定人和對方是親戚關係,對方傷情有確切造假的情況等。 ...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如何上訴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上訴程式有:   根據我國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 ...

怎麼申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議

  怎麼申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議,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2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