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案件又是屬於不到庭就無法查情案情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如果案件不是屬於被告人必須到庭的案件,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對於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我國法律規定有以下幾種方式:
1、儘量採用直接送達。
2、留置送達。
3、公告送達。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案件又是屬於不到庭就無法查情案情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如果案件不是屬於被告人必須到庭的案件,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對於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我國法律規定有以下幾種方式:
1、儘量採用直接送達。
2、留置送達。
3、公告送達。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9)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關於接到法院傳票不去的問題,有2種後果:
一、拘傳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針對的是必須到庭的被告。在程式上,被拘傳被告必須是通過了兩次傳票的傳喚,也就是說,在採取拘傳之前,法院必須發兩次傳票。
二、缺席判決
這是在你不做任何辯護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結果可想而知。對於傳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傳喚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一定期限後,就視為收到。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