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收到法院傳票不去應訴,如果是原告,法院會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的話,法院會缺席審判。但是缺席審判就喪失了辯論的權利,不利於勝訴。
建議還是出庭最好,這樣可以更好的瞭解對方的想法,為自己爭取更大的利益。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如果收到法院傳票不去應訴,如果是原告,法院會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的話,法院會缺席審判。但是缺席審判就喪失了辯論的權利,不利於勝訴。
建議還是出庭最好,這樣可以更好的瞭解對方的想法,為自己爭取更大的利益。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法院傳票是否可以不去,具體要看是什麼樣的案件。如果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法院會缺席判決;如果是必須到庭的案件,法院可能會強制拘傳到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是否可以不去,需要針對不同的案件,一旦缺席審判則視為放棄了抗辯權。
另外針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就算冤家還宜解不宜結,大度一點,該交接還是要交接,未來如果還在這個圈子混,何必製作一個仇人呢,萬一新東家背調問到你前領導呢,不相當於給自己挖了個坑嗎?
離職,最好能好聚好散,擱置爭議,放下恩怨,至少,裝作這樣。
很多時候,真性情”不是一個好的選擇,人在職場,情商很重要,情緒控制的能力至關重要。說穿了,第一,犯得上嗎,第二,有意義嗎,第三,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只有捨不得,才會想方設法,甚至不擇手段。
以各種理由不與你交接”,便是如此。就好像你要和女友分手,你說她沒有胸懷,她說她可以塞點矽膠,你可能覺得不可理喻,她卻認為盡了全力……
換個角度看這事兒,領導千方百計不讓你走,說明了你的價值,對你而言,不是壞事。
當他明白你心意已決,接受現實以後,不管之前耍了什麼手段,悲劇現場還是要收拾,交接自然還是要做的,你要理解,這就像你拋棄了一個深愛的女人,最後的擁抱,還是需要的。
如果交接時間不長(一般不會太長),不會影響新東家的入職,建議儘量不要拒絕。
回頭他惱羞成怒,發工資或其他的事和你玩點貓膩,你說多噁心?
再者也沒必要,之前是他心存幻想,可能有點不擇手段,但明顯現在接受了現實,不必太小心眼,當是以德報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