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勞動關係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就業協議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勞動關係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如果入職協議中包括了勞動合同的的相關條款,入職協議可以視為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不一樣,就業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又叫三方協議。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在就業協議之後簽訂的,也可以說是就業合同的一個接續,勞動合同的簽訂,由勞動者,用人單位雙方簽字,約定權利義務,工資待遇,工作環境,勞動保護,勞動場所,社會保險等以及有關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相關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