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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是否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就業協議是否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就業協議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勞動關係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入職協議是否視為勞動合同

  如果入職協議中包括了勞動合同的的相關條款,入職協議可以視為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就業協議等同於勞動合同嗎為什麼

  不一樣,就業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又叫三方協議。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在就業協議之後簽訂的,也可以說是就業合同的一個接續,勞動合同的簽訂,由勞動者,用人單位雙方簽字,約定權利義務,工資待遇,工作環境,勞動保護,勞動場所,社會保險等以及有關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相關內


三方協議等於勞動合同

  畢業生三方協議只是就業的協議,是不具有勞動合同效力的,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工作時,還需要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協議終止勞動合同能領失業金嗎

  協議終止勞動合同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但還要滿足領取的其他相關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 ...

入職協議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入職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屬於職業意向,相比勞動合同缺少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並不具備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概念。而勞動合同是全面明細約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檔案。   《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對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雙方遵守各自的權利義務,並保證發生糾紛時有明確的法律 ...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區別:   1、定義:就業協議是大學生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雙方確定就業意向和權益的依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法律依據:就業協議是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制定的,為高校應屆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籤訂就業協議的一種書面合同。勞動合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 ...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議解除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權。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都可主動向對方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請求。   (2)必須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而達成協議,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強加自己的意志於對方當 ...

勞動合同和培訓協議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

三方協議勞動合同區別在哪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主要有:   1、含義不同:三方協議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它的效力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正式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簽訂的主體不同:三方協議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