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勞動合同和培訓協議

勞動合同和培訓協議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和經濟合同有哪些要素

  一、勞動合同簽訂的要素: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經濟合同簽訂的要素:

  1、標的。又叫合同成交物。

  2、數量和質量。數量和質量是合同標的的具體化,是確定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大小,確定價款或酬金的依據。

  3、價款或酬金。以貨物或工程專案為標的稱為價款,以勞務為標的稱酬金,二者通稱價金。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這是檢查合同是否全面履行的重要依據,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5、違約責任。經濟合同當事人沒有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就是違約。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去別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主體資格不同;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主體的待遇不同;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法律調整不同;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糾紛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和勞動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既能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關係,提供勞務一方無須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即可提供勞務。


沒簽勞動合同競業協議有效嗎

  沒簽勞動合同競業協議有效。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 ...

什麼是勞務派遣合同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合同,是由實際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首先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之後由勞務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單位招聘員工進行派遣的合同。勞務派遣合同的期限一般要到2年以上,內容要寫明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協議指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合同和用工單位與派遣公司簽訂的合同,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

勞動合同崗位變更協議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崗位變更徵得員工同意的有效。企業要調動員工崗位,應徵得員工的同意。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十七條是關於勞動合同變更的規定,即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

可以同時籤勞動合同勞務合同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只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是不能同時簽訂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合同補充協議的區別

  合同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合同履行過程新發生的情況而另外進行的約定。   1、補充協議的內容應當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內容,也可以說是非主要條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麼談不上“協議補充”。此時,“補充協議”沒有存在的前提。   2、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 ...

勞動合同勞務合同的區別在哪裡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是從適用法律角度,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獲得工資報酬;而勞務者的報酬是根據合同法中有關承攬合同、技術合同、居間合同等取得。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享有勞動合同法的權利義務,和用工單位存在著僱傭與被僱傭的關係,用人單位除了支付工資報酬之外,還應履行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勞務報酬則不存在這 ...

入職協議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入職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屬於職業意向,相比勞動合同缺少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並不具備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概念。而勞動合同是全面明細約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檔案。   《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對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雙方遵守各自的權利義務,並保證發生糾紛時有明確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