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是從適用法律角度,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獲得工資報酬;而勞務者的報酬是根據合同法中有關承攬合同、技術合同、居間合同等取得。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享有勞動合同法的權利義務,和用工單位存在著僱傭與被僱傭的關係,用人單位除了支付工資報酬之外,還應履行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勞務報酬則不存在這種關係,其勞動具有獨立性、自由性,其行為受合同法調整。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是從適用法律角度,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獲得工資報酬;而勞務者的報酬是根據合同法中有關承攬合同、技術合同、居間合同等取得。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享有勞動合同法的權利義務,和用工單位存在著僱傭與被僱傭的關係,用人單位除了支付工資報酬之外,還應履行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勞務報酬則不存在這種關係,其勞動具有獨立性、自由性,其行為受合同法調整。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主體資格不同;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主體的待遇不同;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法律調整不同;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糾紛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和勞動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既能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關係,提供勞務一方無須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即可提供勞務。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只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是不能同時簽訂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