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
(一)適用法律不同;
(二)主體資格不同;
(三)主體地位不同;
(四)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同;
(五)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六)國家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七)糾紛解決途徑不同;
(八)在審判決實踐中應予區分的二種現象。
【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
(一)適用法律不同;
(二)主體資格不同;
(三)主體地位不同;
(四)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同;
(五)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六)國家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七)糾紛解決途徑不同;
(八)在審判決實踐中應予區分的二種現象。
【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
1、用工主體不同:勞務關係可以建立在自然人之間,而勞動關係一般建立在企業,個體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自然人之間。
2、勞方待遇不同:與勞動關係相比,勞務關係中勞動者不享受最低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待遇。
3、合同約定不同:在勞動關係中,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對合同期限,試用期,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條款進行明確規定,而勞務合同中,往往只約定報酬。
4、用工期限不同: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同期,試用期,由《勞動合同法》嚴格規定,在勞務關係中,一般用工期限比較短,具有臨時性。
5、隸屬關係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在經濟上,人格上從屬於用人單位。勞務關係中,雙方之間的從屬性大大減弱。
勞動關係認定:
勞務關係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
勞動關係認定: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