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議一共是一式三份,如果只是其中的一份寫錯了,其他的還沒有填寫的時候,可以拿著其他的去彩印一份出來,但是有一個前提的是,三方協議上面沒有填寫協議編碼的,若填寫了協議編碼,可以去學校重新申請下三方協議書,以前的三方協議書作廢 。或者重新申請填寫。
三方協議一共是一式三份,如果只是其中的一份寫錯了,其他的還沒有填寫的時候,可以拿著其他的去彩印一份出來,但是有一個前提的是,三方協議上面沒有填寫協議編碼的,若填寫了協議編碼,可以去學校重新申請下三方協議書,以前的三方協議書作廢 。或者重新申請填寫。
1、三方協議之試用期內常見的勞動糾紛。
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三方協議即告終止,此時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限、服務期限、工資待遇及其它各項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簽訂之後,雙方即正式確定了勞動關係。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項約定內容中,試用期是最容易出現糾紛的階段。因此,關於試用期的法律問題,提醒畢業生以下幾點:(即是說:一般的順序是先簽訂三方協議,然後報道時簽訂勞動合同,在其中規定相關的事宜以及試用期問題。而且,試用期間或結束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則它需要列舉相關的證據!)
2、三方協議之試用期時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也不得超過六個月。必須強調的是,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不得約定違約金。
國家機關、高校、醫藥研究所、醫療行政部門採用見習期,為一年,試用期採用於企業、公司(包括外企、合資、私企),與醫院建立勞動關係的採用試用期。為15日-6個月。見習期可以延長,試用期不能。見習期是具有一定強制力,試用期是雙方約定。
3、三方協議之試用期辭職。
試用期之所以稱為試用,其含義就在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行為,對於這種約定條律,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4、三方協議之試用期辭退。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裡畢業生應當明確,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無需提供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舉證責任無疑限制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5、三方協議之兩個試用期是否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兩個試用期是違法的。
6、三方協議之只籤試用期合同不籤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北京地區就有規定:北京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反推(如試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為一年,反推依據按《勞動法》關於試用期限的相關規定)。另外《上海勞動合同條例》對此也有特別的規定。
統分填法:統分舊稱統招統分,透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按照國家制定的高考招生辦法規定的章程制定的分數標準統一錄取的本科,透過全國研究生入學考試,按照國家分數線統一錄取的研究生,具備統分資格;
委培填法:委培即委託培養,某個單位委託另一個單位對人員進行培養,滿足對此類專業人才的需求,畢業時按照委託培養協議執行就業政策;
定向填法:定向即定向就業,定向就業招生是為了幫助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工作環境比較艱苦的行業培養人才,保證上述地區和行業得到一定數量的畢業生而制定的一項政策,培養方式為定向的高校畢業生要嚴格按照定向協議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