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體滑坡致房屋倒塌國家不會賠償,但是政府部門會給予適當的救助。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但是山體滑坡並非國家侵權才造成的,因此,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山體滑坡致房屋倒塌國家不會賠償,但是政府部門會給予適當的救助。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但是山體滑坡並非國家侵權才造成的,因此,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導語:山體滑坡會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房子被毀,而且會對道路交通造成嚴重威脅。最近小編有一些朋友想來了解一下,山體滑坡房屋被毀有補助嗎?山體滑坡發生前常有哪些前兆現象?一起來看看。
山體滑坡房屋被毀有補助嗎
有補助,政府會適當救助,自然災害導致房屋倒塌,政府並沒有一定給予補貼的法定義務,但是考慮到災民的實際困難,各地政府往往委託民政部門發放一些資金,援助災民重建家園,具體發多少、有沒有得發,要看各地政府財政狀況以及災情,各地沒有統一的補貼標準。自然災害屬於不可抗力,國家民政部門給的是撫卹金,而不是賠償金,這個標準各地民政部門及國家是因地而宜的。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國家賠償的特徵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1、國家承擔責任,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國家賠償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由國家承擔法律責任,最終支付賠償費用,由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具體賠償義務,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務人員並不直接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履行賠償義務。國家是抽象主體,不可能履行具體的賠償義務,一般由具體的國家機關承擔賠償義務,因此,形成了“國家責任,機關賠償”的特殊形式。不過,不能由此把國家賠償等同於機關賠償責任。
2、賠償範圍有限。是一種有限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國家賠償的範圍,也明確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情形。
3、賠償方式和標準法定化。
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輔助方式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標準因侵犯的物件和程度的不同而變化,且賠償數額有最高限制。
4、賠償程式多元化。
國家賠償的另一顯著特點是賠償程式多元化,不僅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適用不同的程式,而且同樣是行政賠償,受害人可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中一併提出,還可以單獨提出。
山體滑坡屬於自然災害,在法律的角度上來說,政府部門並沒有必須要給予當事人補貼的法定義務,但是各地的政府肯定會對災民進行救助的。可如果是因為山體滑坡導致自家的房屋倒塌了而申請國家賠償的話,這是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的,國家對此根本就沒有賠償義務。
山體滑坡發生前常有哪些異常(前兆)現象?
滑坡在滑動之前,均會表現出各種不同的異常現象,顯示出滑動的預兆(前兆)。歸納起來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大滑動之前,在滑坡前緣坡腳處,有堵塞多年的泉水復活現象,或者出現泉水(水井)突然乾枯、井(鑽孔)水位突變等類似的異常現象。
(2)在滑坡體中、前部出現橫向及縱向放射狀裂縫。它反映了滑坡體向前推擠並受到阻礙,已進入臨滑狀態。
(3)大滑動之前,在滑坡體前緣坡腳處,土體出現上隆(凸起)現象。這是滑坡向前推擠的明顯跡象。
(4)大滑動之前,有岩石開裂或被剪下擠壓的音響。這種跡象反映了深部變形與破裂。動物對此十分敏感,有異常反應。
(5)臨滑之前,滑坡體四周巖體(土體)會出現小型坍塌和松馳現象。
(6)如果在滑坡體上有長期位移觀測資料,那麼大滑動之前,無論是水平位移量還是垂直位移量,均會出現加速變化的趨勢。這是明顯的臨滑跡象。
(7)滑坡後緣的裂縫急劇擴充套件,並從裂縫中冒出熱氣(或冷風)。
(8)動物驚恐異常,植物變態。如豬、狗、牛驚恐不寧,不入睡。老鼠亂竄不進洞。樹木枯萎或歪斜等。
在我國規定犯人自殘國家不賠償,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173)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273)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279)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專案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