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因失誤致他人受傷,是職務行為,因職務行為導致他人受傷,僱主應承擔責任,不能隨意辭退員工。
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是選擇起訴手段來要求單位給予相應的補償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在工作中因失誤致他人受傷,是職務行為,因職務行為導致他人受傷,僱主應承擔責任,不能隨意辭退員工。
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是選擇起訴手段來要求單位給予相應的補償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需要根據當時的情況以及被辭退的原因來判定結果。如果是公司原因辭退你的要支付你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合計1.5個月的補償。如果違法辭退的,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工作中誤傷工友,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工作中誤傷工友,工友認定為工傷的。職工的行為是職務行為,職工不承擔賠償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
3、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