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工傷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工傷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其中38條規定了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6種情形,簡單概括為:用人單位不按合同提供勞動安全保障或條件、託欠工資、不交社會保險、違反法規損害勞動者利益、勞動合同無效、其他這6種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十級工傷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賠償

  十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工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下: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在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規定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 ...

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的幾種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

工傷辦理期間可解除勞動關係

  在等待鑑定結果期間公司是不能跟傷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傷者可以主動申請離職。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 ...

四級工傷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四級工傷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工傷職工鑑定為四級傷殘的,退出勞動崗位,保留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直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改辦退休,是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 ...

可以工傷解除勞動關係

  工傷後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我們處在工傷認定期,企業又要求解除勞動關係時,可以提請仲裁機構進行勞動仲裁,甚至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

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的演算法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在本單位每滿一年工作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最高為12個月工資。月工資為:本人最近一年工資的月平均數。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 ...

工傷結案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辦

  工傷結案以後一至四級是不解除勞動合同;五至十級勞動者可以選擇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選擇不解除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