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和工傷認定是不同的。不同之處有:
1、申請鑑定主體不同。
2、申請鑑定的前提條件不同。
3、申請鑑定的依據、內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
4、申請鑑定的時間不同。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工傷鑑定和工傷認定是不同的。不同之處有:
1、申請鑑定主體不同。
2、申請鑑定的前提條件不同。
3、申請鑑定的依據、內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
4、申請鑑定的時間不同。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不一樣,工傷鑑定就是指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需要對工傷職工的傷殘情況進行鑑定的一種活動。而傷殘鑑定通常是指對人身傷害的一種程度的鑑定。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不能,沒有工傷認定是不能做勞動能力鑑定的。
【法律依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必須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因此,沒有工傷認定決定書,不能進行工傷勞動能力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