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書可以去勞動仲裁,可以自己直接去申報工傷,如果需要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單位不予提供的,可以要求勞動能根據強制單位執行,再不配合,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屬於工傷情形的,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障、勞動部門申報工傷。如果用人單位不予申報,傷者本人或親屬可以在一年內向社會保障及勞動部門申請工傷。並且如果單位不予申報,認定為工傷後,社會保險將不承擔任何費用,所有工傷待遇的費用全部由單位承擔。
工傷認定書可以去勞動仲裁,可以自己直接去申報工傷,如果需要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單位不予提供的,可以要求勞動能根據強制單位執行,再不配合,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屬於工傷情形的,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障、勞動部門申報工傷。如果用人單位不予申報,傷者本人或親屬可以在一年內向社會保障及勞動部門申請工傷。並且如果單位不予申報,認定為工傷後,社會保險將不承擔任何費用,所有工傷待遇的費用全部由單位承擔。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的程式。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
去勞動仲裁不算上班。
申請勞動仲裁與去上班是兩件不同的事,單位如果要求職工上班,若無正當理由,職工應當到單位上班,而不能以雙方之間正在發生勞動爭議就拒絕到單位上班,如職工無正當理由拒絕上班,單位認定職工曠工是有法律依據的。若職工曠工,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單位可以將職工辭退,因此建議在單位未對職工做出辭退處罰決定前,還是應當按照單位要求到單位上班。但如果你在仲裁請求中要求解除與單位的勞動關係,那就沒有回去上班的必要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爭議仲裁也是一種維權程式和活動,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