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先由受傷者所在單位墊付。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後,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對已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費用,由用人單位向經辦機構申報結算;繼續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費用由經辦機構向工傷保險協議合作醫療機構結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先由受傷者所在單位墊付。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後,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對已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費用,由用人單位向經辦機構申報結算;繼續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費用由經辦機構向工傷保險協議合作醫療機構結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者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2/3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需要說明的是,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範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不能透過工傷醫療費予以解決,而是應當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護理費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顧或無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護理而支出的費用。
工傷護理費可以報銷,工傷職工的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支付,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護理費可以由工傷保險報銷。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受害人致殘後賠償義務人要承擔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責任,因此當配製了殘疾輔助器具後受害人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恢復生活自理的能力。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受害人傷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