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養傷期間工資待遇的賠償是原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過社群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職工工傷休息期間工資的計算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申請工傷認定期間可以辭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
工傷期間,職工的工資應由所在單位支付,工傷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如果所在單位不願支付,職工可以找人社局投訴,向人社局說明情況,可以拿單位不發工資的證據找人社局投訴,若找人社局投訴無果,可以向職工單位所在區域的仲裁委申請仲裁,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請還有證據證明。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 ...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 ...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 ...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
工傷期間工資的計算方法是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