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多年後公司不給錢的處理方式是可以依法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來解決。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仲裁失敗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鑑定多年後公司不給錢的處理方式是可以依法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來解決。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仲裁失敗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辭職了,老闆不給錢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根據我國勞動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勞動仲裁之後,義務人不執行裁決書的內容,權利人可以用生效的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據此,勞動仲裁之後公司不給錢,勞動者可以以生效的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後,讓公司履行自己的義務,返還勞動者應得。若公司仍然不執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