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期間可以不上班。
工傷鑑定期間不需要上班,單位應當按照傷情對應的停工留薪期支付工資,俗稱誤工費,但前提是在勞動仲裁當中提起。
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或者醫療機構書面證明需要繼續休養的,可以繼續休養。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中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時,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工傷是由於第三人造成的,則由第三人承擔工傷醫療費。
經勞動能力委員會的鑑定,達不到傷殘等級的,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經勞動能力委員會的鑑定,達不到傷殘等級的,可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停工留薪期內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
休假期間不上班不屬於曠工。
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休假是法律規定或者依法訂立的協議規定的每工作一定時間必須休息的時間。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部分地區銀保監會發布通知,可延後還款安排。
【法律依據】
《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援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一條第四款規定:
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可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 ...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在工傷鑑定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於勞動者工傷鑑定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或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 ...
做勞動能力等級鑑定不需要公司出具證明材料,工傷鑑定需要以下材料:
1、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
2、工傷認定書;
3、醫療終結證明或者醫生診斷證明;
4、被鑑定人身份證影印件;
5、被鑑定人一寸彩照;
6、其他,比如CT照片以及報告等材料。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 ...
工傷鑑定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
申請工傷鑑定期間可以隨時辭職的,可以在工傷鑑定結果下來之後再向用人單位進行索賠,但是一般不建議辭職,因為在工傷鑑定期間單位是停薪留職的,即照常發放基本工資,但是如果辭職可要求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但是辭職是不影響向單位或者是工傷保險基金進行索賠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 ...
工傷鑑定超過一年就不能做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應當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算。工傷事故發生時傷害結果尚未實際發生,工傷職工在傷害結果實際發生後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不屬於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要在受到工傷三十日之內起提出工傷認定,工傷鑑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