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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複議費用由誰支付

工傷鑑定複議費用由誰支付

  工傷鑑定複議費用由誰支付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判斷:

  1、因工負傷、患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2、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支付;由被鑑定人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在申請時預付,如經鑑定結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以上的,鑑定費用應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負擔。沒有單位的,鑑定費用由個人負擔。

  3、重新鑑定的鑑定費用,由申請方預付。重新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相符,鑑定費用由申請方負擔。重新鑑定結論與鑑定結論不相符,鑑定費由原鑑定機構負擔。

  4、因傷情病情變化要求再次申請鑑定所需的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鑑定的費用由誰出錢

  1、因工負傷、患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2、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支付。

  3、重新鑑定的鑑定費用,由申請方預付。

  4、因傷情病情變化要求再次申請鑑定所需的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認定前費用由誰支付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勞動能力鑑定費用支付

  鑑定費用由申請人預先繳納,然後根據鑑定結果、用人單位工傷投保情況、鑑定的次數不同,分別由不同的主體實際承擔。   (1)初次鑑定的費用。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工傷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的,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沒有為工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無需為初次鑑 ...

單方面起訴離婚費用支付

  單方面起訴離婚,訴訟費由原告先交,依據判決再衝減。   【法律依據】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 ...

人身損害司法鑑定費用承擔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對於司法鑑定費用誰承擔的問題,一般來說誰提出做司法鑑定的誰應當預先繳納鑑定費用,如果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由醫療機構承擔法律則比例的鑑定費用,將退還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屬的預繳費 ...

民間借貸律師費用應當支付

  民間借貸律師費用應當由誰支付:   1、原告透過訴訟方式實現其債權,為此支付了律師、訴訟等相關費用,根據涉案借款合同的約定,該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2、原告與律師事務所之間有委託代理協議,簽訂即生效且已經履行代理職責,法院判決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律師費用具有事實依據。   【法律依據】   根 ...

工傷認定後康復費用承擔

  工傷認定後,康復費用的承擔有兩種情況:   1、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工傷康復期間住院的伙食補助及工傷康復機構為工傷職工康復所需符合相關規定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發生上述費用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工傷職工到簽訂服 ...

訴訟活動中筆跡鑑定費用承擔

  訴訟活動中筆跡鑑定費用由主張鑑定的一方承擔。《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

房屋評估、鑑定費用負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委託房屋評估機構評估,對於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在確定被評估房屋價值的時候,可能要經過被徵收房屋評估、複核評估及專家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