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是一個執行機構或執行者,依據建築安裝的標準準則,對某一建築安裝行為的有關主體進行督察、監控和評價。印花稅只對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屬正列舉式憑證徵稅的稅種,建築安裝監理合同不屬於上述列舉的印花稅徵稅範圍,不徵印花稅。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鑑別。
監理是一個執行機構或執行者,依據建築安裝的標準準則,對某一建築安裝行為的有關主體進行督察、監控和評價。印花稅只對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屬正列舉式憑證徵稅的稅種,建築安裝監理合同不屬於上述列舉的印花稅徵稅範圍,不徵印花稅。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鑑別。
1、對於沒有簽訂購銷合同卻發生購銷行為的,也是需要繳納購銷的印花稅。
2、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3、根據財政部關於釋出《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通知財稅字〔1988〕第255號)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4、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各種要貨單據徵收印花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0〕第994號)第二條的規定: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係,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屬於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增資需要交納印花稅。公司去地稅辦理變更時,需要交納股權轉讓業務的印花稅和增資的印花稅。股權轉讓的印花稅稅率是萬分之五。增資的印花稅稅率也是萬分之五。增資部分印花稅由B方承擔。股權轉讓部分印花稅兩方皆需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凡是繳納工商統一稅的中外合資企業、合格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繳納的印花稅,可以從所繳納的工商統一稅中如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