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包括:
1、債權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
2、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
3、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包括:
1、債權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
2、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
3、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條件是: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方給付的現實危險;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人未提供擔保;
(七)合同法68條之規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抗辯權是因請求權人請求權利,義務人有權拒絕其請求的權利。通俗的講,對方要求你做什麼,應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對方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義務,你可以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這就是抗辯權。在建築工程領域,承包人的抗辯權可以分為三種形式:
第一種形式是暫停施工或者工期順延,對方未足額支付工程款或者未按合同提供施工條件,就可以行使此權利;
第二種形式是拒絕交付工程,對方沒有付款,你可以不交工程;
第三種形式是拒交工程資料,在建設工程取得驗收備案證,必須由施工方提交相應的資料,如果對方沒支付工程款,可以拒交資料。
既然是一種權利,自然就有權利存在的條件。不存在行使權利的條件就行使權利,就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