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許可證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准予建築工程開工的檔案,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凡是依照本法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沒有施工許可證就不能開工。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七條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施工許可證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准予建築工程開工的檔案,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凡是依照本法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沒有施工許可證就不能開工。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七條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夜間施工許可證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建築法》第七條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該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