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工程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而不動產糾紛屬於專屬管轄,所以給付工程款糾紛是屬於專屬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工程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而不動產糾紛屬於專屬管轄,所以給付工程款糾紛是屬於專屬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之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1、不動產權屬糾紛
與不動產有實質聯絡的糾紛,如土地確權、房屋質量、侵權等糾紛才適用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不動產合同管轄
與不動產僅有表面牽連關係的合同糾紛,如房屋買賣、房屋租賃等糾紛就沒有專屬管轄的必要。適用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