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應由建設單位負責人或專案負責人組織,由於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都是責任主體,因此設計、施工單位負責人或專案負責人及施工單位的技術、質量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均應參加驗收。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應由建設單位負責人或專案負責人組織,由於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都是責任主體,因此設計、施工單位負責人或專案負責人及施工單位的技術、質量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均應參加驗收。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據《合同法》第281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建築法》第58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監理單位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因此,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承擔責任;而監理單位是監控主體,對施工過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職權,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應有的監理責任;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主要體現在行為合法性上,只要行為合法,當出現施工質量問題時,建設單位對此是沒有責任的。
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措施如下:
1、當施工引起的質量問題尚處於萌芽狀態時,應及時制止,並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
2、當施工引起的質量問題已出現,立即向施工單位發出《監理通知》,要求其進行補救處理,當其採取保證質量的有效措施後,向監理單位填報《監理通知回覆單》;
3、某工序分項工程完工後,如出現不合格項,監理工程師應填寫《不合格項處置記錄》,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對其補救方案進行確認,跟蹤其處理過程,對處理結果進行驗收,不合格不允許進入下道工序或分項工程施工;
4、在交工使用後保修期內,發現施工質量問題時,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發《監理通知》,指令施工單位進行保修。